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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诉讼活动中渎职行为的法律监督
来源:检察日报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5日作者:

     2010年8月,“两高三部”下发《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以来,湖南省检察机关认真学习贯彻,依法、有限、理性推进对诉讼活动中渎职行为的法律监督,2011年全省检察机关办理诉讼渎职行为调查案件166件,其中一般诉讼违法行为调查案件108件,查办司法人员渎职犯罪案件58件73人,有效维护了司法公正。

  一、坚持三项原则,提高对诉讼监督重要性的认识

  强化诉讼监督,必须坚持正确的理念和原则。对诉讼监督的强化,不是单纯强化检察机关的权力,而在于及时有效地纠正诉讼违法、维护司法公正。因此,检察机关必须把握宪法定位,高度重视诉讼监督,把诉讼监督与侦查、批捕、公诉等工作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来抓,在诉讼监督中要少讲权力、多讲责任,贯彻“理性、平和、文明、规范”要求,体现诉讼监督的必要性和谦抑性。为此,在诉讼监督中我们坚持了三项原则:一是依法监督。即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必须在法律授权之内进行,必须符合法治精神,坚决防止滥用监督权、怠于行使监督权等行为。二是有限监督。注意尊重诉讼活动规律、尊重被监督机关的工作特点,将监督范围限定在严重违反诉讼法、对诉讼公正产生严重影响的违法行为上,不盲目追求调查案件数量,不硬性要求各基层院必须办理调查案件,保持法律监督的谦抑性。三是理性监督。自觉执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法律原则,自觉维护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正常秩序,只有在群众反映强烈而相关机关自己又拒不纠正的情况下才依法启动调查程序。

  二、建立“四项机制”,夯实诉讼活动法律监督的工作基础

  (一)积极健全诉讼监督的制度架构。2010年,省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为贯彻“两高三部”《若干规定》和省人大常委会《决议》精神和要求,2011年5月,省院专门制定了《湖南省检察机关关于司法工作人员诉讼活动渎职行为调查办法(试行)》,为推动诉讼监督工作科学发展提供了有力制度支撑。

  (二)完善诉讼监督的内部协作机制。对诉讼活动渎职行为线索统一管理和移送,启动调查时要求将线索向案件管理部门备案,并建立调查案件信息数据库,努力实现信息共享、动态监督和科学决策。建立了调查的内部衔接协作机制,负责调查的部门可以邀请反渎职侵权部门协助,省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还与反渎职侵权部门联合出台了加强协作配合的指导意见,强化统一指挥,整合调查力量。我们还建立了上下级院一体化调查机制,在长沙市办理的3起基层法院法官在民事审判中涉嫌渎职案件调查中,我们启动了一体化参办、督办机制,一定程度解决了基层民行检察软弱乏力的问题。

  (三)健全与被监督机关的沟通配合机制。工作中,我们注重加强与其他执法司法机关的良性互动,进一步健全了联席会议、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重大复杂案件提前介入、量刑建议、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协调配合、监管执行环节信息共享、同步参与减刑假释案件公开听证等工作机制,对于能够通过被监督机关内部纠错机制解决的问题,尽量促使其发挥内部纠错机制作用,减少诉讼监督的阻力,达到监督中强化配合、调查中体现支持的良好效果。

  (四)探索诉讼监督的民主参与机制。初步建立开展诉讼渎职行为调查时,邀请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参与的工作机制。如醴陵市院办理的2起涉及审判活动中渎职行为调查案件,邀请人民监督员全程参与,有效增强了执法公信力。

  三、把握“四个环节”,规范诉讼活动渎职行为调查

  诉讼活动渎职行为调查是强化诉讼法律监督的重要手段和突破口,使案卷审查为主的传统监督模式逐步转变为审查、调查、建议、纠违“四位一体”的多元监督模式,由被动、静态监督转变为主动、动态监督。实践中,我们注意把握以下四个环节:

  (一)严格审批,慎重启动调查程序。对诉讼活动中渎职行为的线索,经审查评估认为需要启动渎职行为调查的,必须报经检察长批准。按照有限监督原则进行严格的必要性审查,只对群众反映强烈而有关单位自己又不纠正的诉讼违法行为批准启动调查程序。据不完全统计,2011年全省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对50多起不具备调查必要性的线索没有批准启动程序。

  (二)严格调查程序,规范调查行为。办理诉讼违法调查案件,要求线索受理、立案、开展调查、作出处理等各个环节均需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每起调查必须有周详的调查方案,调查中要求全面收集涉及被调查对象有无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同时,注意区分调查与侦查、初查的界限,严禁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该项工作开展以来,没有出现一起妨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

  (三)严格监督制约。实行诉讼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适当分离、诉讼人员和调查人员适当分离,并将调查统一纳入案件管理和检务督察范围,加强内部执法监督制约。同时,积极探索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对渎职行为调查的民主监督机制。

  (四)及时处理、反馈。坚持严格依法、宽严相济、澄清事实的处理原则,注重体现渎职行为调查的能动性和社会效果。一方面,对调查结果及时反馈,有效发挥其纠错作用。如湘潭市雨湖区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启动调查,针对存在的严重程序违法发出检察建议予以纠错和建议更换办案人员。另一方面,拓展渎职行为调查的预防功能。把调查与弥补诉讼活动中的漏洞有机结合,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诉讼违法问题的发生。如浏阳市院办理的3起民事审判渎职行为调查案件,针对合议庭组成较为随意、程序不够规范、调解监督机制需要健全等问题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促使该法院及时整改和规范了民事庭审程序。

  (作者为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